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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李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1715,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华来镇**村**路。因吸毒,于2015年7月27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因吸毒、殴打他人,于2018年8月2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罚款一千元。2018年8月2日被桓仁满族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1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李某甲于2016年3月份某日,在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龙宝超市门前,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某某、刘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获得毒资人民币350元。几日后,被告人李某甲在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其家中,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某某甲基苯丙胺7分,获得毒资人民币300元。

2.被告人李某甲于2016年3、4月份某日,在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其家中,向吸毒人员刘某贩卖甲基苯丙胺,获得毒资人民币1000元。

3.被告人李某甲在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板厂岔道口处,于2018年4月下旬某日中午,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某甲基苯丙胺3分,获得毒资人民币300元;于2018年5月初某日中午,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某甲基苯丙胺4分,获得毒资人民币400元;于2018年5月18日左右,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某甲基苯丙胺3分,获得毒资人民币300元;于2018年5月20日左右,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某甲基苯丙胺2分,获得毒资人民币200元;于2018年5月22日中午,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某甲基苯丙胺3分,获得毒资人民币300元。

被告人李某甲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8次,获得毒资人民币3,15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11月21日经审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林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 扬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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