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19〕217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62********,汉族,小学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家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犯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19时40分许,在本市官渡区**路昆明车务段旁巷子内,被告人李某某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毒品可疑物0.42克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鉴定,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含有毒品海洛因成分。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贩卖毒品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纲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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