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豆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栋**号、新兴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10时许,新兴县公安局民警对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的李某某位于**镇*镇**村的住宅进行搜查,在阁楼的一胶桶内搜查出并扣押一包净重为1007.3克的毒品疑似物、三小袋净重共3.8克的毒品疑似物、吸管一袋、锡纸一卷等物品。同日17时许,民警在李某某位于**镇**栋**号的住宅内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在该住宅扣押了14包净重共8.77克的毒品嫌疑物、电子称一个、透明密封袋一袋等物品。经查,2019年2月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贩卖毒品“K粉”给吸毒人员卞某某、祝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吸食牟利。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镇**村李某某住宅内扣押的3.8克毒品疑似物中检验出氯胺酮成分,扣押的1007.3克毒品疑似物中提取了1.8克检验,未检出有常见毒品成分;在新城镇体育路幸福新村1栋601号李某某另一住宅处扣押的8.77克毒品疑似物中检验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的毒品、电子称、密封袋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称量记录、通话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表、尿液检测材料等;3.证人卞某某、祝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指认笔录;6.鉴定意见;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多次贩卖毒品给多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珍
2020年03月2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四册和光碟十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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