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霸天”,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路**号**栋**房,租住徐某某徐城街道东方四路**公寓**房。因吸毒,于2019年10月11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贩卖毒品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徐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9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经与购毒人员何某某联系后,在徐某某人民公园对面福隆汽车维修中心门口路段处,以人民币700元价格将2小包毒品冰毒贩卖给何某某。2019年10月10日2时许,购毒人员何某某将其中500元毒资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李某某。
2、2019年10月10日下午,购毒人员何某某再次在微信上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买毒品冰毒,李某某同意并带上销售疑似毒品从其租住徐某某徐城街道东方四路**公寓**房出门准备前往交易时,在其租住房门口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李某某起获疑似毒品冰毒1小包;在李某某租住**房桌子上起获疑似毒品冰毒4小包、电子称1部;在李某某租住**房一黑色挎包内起获疑似毒品冰毒1小包。上述疑似毒品冰毒6小包,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重,共净重44.6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毒品电子称等物证;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及收款记录、称量笔录、指认笔录等书证;证人证言;理化检验检验报告、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吸食,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云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在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4.建议对扣押毒品等判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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