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6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桂平市**镇**路**号杂货店巷口处,贩卖了10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给方某某。二人交易毒品完毕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民警从李某某身上扣押贩卖毒品所得的100元人民币,从方某某身上扣押一包疑似毒品海洛因。经称量,疑似毒品海洛因净重0.07克。经鉴定,涉案疑似毒品海洛因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罚款回执、健康检查表等书证,证人方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文标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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