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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李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组**号,现租住东兴市**镇**路**巷**号**楼。因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于2011年9月19日被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4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收到案件材料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8时许,购毒者涂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李某甲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李某甲同意后开始寻找毒源,并通过微信确认同案人郑某(另案处理)有毒源。李某甲收取涂某某人民币900元,转账700元给郑某,从中获利200元。郑某将毒品放置地点即**区**路**家超市附近公交站台告知李某甲。李某甲驾驶桂P****1轿车从**区**镇到指定地点拿到用烟盒装着的1包疑似毒品,随即前往东兴市。同日22时许,李某甲来到东兴市**镇**路**小区住宅楼楼梯口,将1小包疑似毒品交付给涂某某。交易完成后2人搭乘电梯到六楼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涂某某身上搜出1小包疑似毒品,经称量,净重0.79克。经检验,所缴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涂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同案人郑某的供述及辩解;

4.检验报告;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良泉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4张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4.手机等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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