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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2199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街**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蒲治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海珠区宝岗大道100号门口附近,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4克,交易后被人赃并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某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心敏

                              检察官助理 温蔼欣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1册3卷,光碟6张。

3.扣押甲基苯丙胺0.4克、塑料瓶1个、手机1台(详见扣押清单,NO:0006704、0006705),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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