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1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号**号**栋**单元**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3月28日被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被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地铁**号线停车场项目部宿舍**房三次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艾某某,每次获取毒资人民币50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03月28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对李某某毛发和尿液进行毒品成分分析的司法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佩钦
2019年6月19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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