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29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镇**村**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7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21时许,吸毒人员王某某(行政处罚)通过微信与被告人李某某联系,向其购买毒品“冰毒”,并微信转账500元给李某某。李某某将500元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给俞某某(已判决),俞某某将毒品放在惠州市惠城区麦地**路**酒店停车场的一辆大巴(车牌号码:粤L5****)左前轮,然后通过微信告诉李某某。李某某将藏匿毒品的位置告诉了王某某,由其自行取走毒品。
同日,吸毒人员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自愿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贩毒嫌疑人。是日23时许,俞某某收到李某某微信转账的毒资500元后,将毒品放在**酒店停车场车牌号粤L5****大巴车旁的一架木梯地上。后俞某某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经称量,现场缴获的可疑毒品一小包,净重为0.6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贩卖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跃东
检察官助理:杨广明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贰卷,量刑建议书一份;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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