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15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0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山西省太原市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乡**街**号**,现住太原市晋源区**乡**小区**。2019年9月28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西温庄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次日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太原市晋源区**桥西**路**家具城往南路边向吸毒人员李某甲贩卖毒品冰毒0.5克,李某甲通过手机支付宝向其支付1000元毒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冰毒0.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艳
2019年12月27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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