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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19〕3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工人,住沂水县**镇**村**号。2014年11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7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3日因吸毒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提请延长办案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六七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沂水县**角花园附近,以600元的价格给向沂水县**镇**小区郭某某(另案处理)销售甲基苯丙胺(冰毒)0.3克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秀芹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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