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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8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湖北省随县**镇**村*组。2012年9月23日因吸毒被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行政拘留;2015年12月3日因吸毒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行政拘留,2015年12月5日被社区戒毒;2015年12月22日因吸毒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行政拘留,2016年1月4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9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1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李某甲(已强制戒毒)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李某某1000元,购买约一克冰毒。

2019年7月20日,李某甲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李某某1000元,购买约一克冰毒。

2019年7月25日,李某甲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李某某2000元,购买约三克冰毒。

2019年7月26日,李某甲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李某某2000元,购买约三克冰毒。

2019年8月19日,李某甲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李某某1000元,购买约一克冰毒。

    2019年8月28日,李某甲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李某某2000元,欲购买3克冰毒。李某某微信转账给余某某(另案处理)1440元,将3克冰毒贩卖给李某甲。

    2019年9月8日,李某甲向被告人李某某欲购买2克冰毒。李某某微信转账给余某某950元,将2克冰毒贩卖给李某甲,李某甲拿到冰毒后向李某某微信转账300元,剩余款项未付。

    2019年9月3日,李某甲、王某某携带上述购买的毒品在南阳市**饭店吸食。2019年9月11日,李某甲、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行政处罚。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湖北省随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证人李某甲、王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人口基本信息表、微信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峰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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