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四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95********,汉族,群众,无业,初中文化,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街**号,现住天津市河北区**园**号楼**。曾于2017年8月3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0日,2017年8月10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1月23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2018年1月30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曾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0年7月16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当日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天津市红桥区**里**室以1400元价格向张某某贩卖冰毒疑似物一袋,后被当场抓获,当场查获冰毒疑似物一包,经称量,该包冰毒疑似物重量1.40克。后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在天津市红桥区**里**室贩卖的一包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某、周某某证言
2.物证
3.鉴定意见
4.辨认笔录
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之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卫民
检察官助理高浩翔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天津市河北区**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指定管辖决定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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