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3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油市**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号,案发时租住江油市**镇**小区**栋**单元**号。因吸毒,分别于2020年3月被江油市公安局罚款,2020年7月被该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和容留他人吸毒,于 2020年9月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吸毒人员缑某某通过赵某某购买400元钱的毒品,赵某某遂向被告人李某某购买毒品,李某某同意并将毒品粘贴在江油市圣名国际公馆小区大门外一柱子上,赵某某收到李某某所发毒品位置照片后又转给了缑某某,后缑某某在江油市圣名国际公馆小区大门外一柱子上找到所购毒品一包,随即公安民警将缑某某挡获并查出毒品(白色晶体颗粒物)一包,净重0.31克。9月17日,赵某某向李某某转毒资等款项共计800元。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租住房被公安民警抓获,并查获毒品(白色晶体颗粒物),净重1.87克,麻古(红色药丸状物)一包,净重1.40克。10月16日,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查获的三包毒品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兴强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共348页、散件2页及光盘2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一份
5.涉案财物处置表
6.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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