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瞎儿”,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开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1日下午14时许,吸毒人员金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求购冰毒,并向李某某支付毒资800元。当日下午15时许,李某某在开江县**镇中学附近,向金某某贩卖冰毒1小袋。
2、2020年5月16日凌晨3时许,吸毒人员李某乙通过郑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求购冰毒。后该三人在开江县**镇**附近进行毒品交易。李某某从上家手中购得1小袋冰毒,随即贩卖给李某乙。当晚18时许,李某某向李某某支付毒资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实施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等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明
检察官助理:梅竹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开江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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