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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商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商都县人民检察院

 诉 书

商检公诉刑诉〔2017〕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8月30日被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办案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015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从商都县贩卖毒品人员绰号称老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杜冷丁针剂数支,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杜冷丁针剂数支。从张某某(另案处理)用杜冷丁针剂换购冰毒。自己注射一部分,于2016年5月,出售给商都吸毒人员张某某3支杜冷丁针剂,获利人民币165元。2016年3月至5月份三次出售给赵某某每次一小包冰毒,每包人民币400元,共获利人民币1200元。2016年5月至6月二次出售给吸毒人员张某甲4支杜冷丁针剂,获利人民币200元。2016年4月,出售给吸毒人员贾某某3支杜冷丁针剂,获利人民币180元。2016年3月,三次出售给吸毒人员张某乙9支杜冷丁针剂,获利人民币360元。2016年2月至6月,六次出售给吸毒人员吴某某18支杜冷丁针剂,获利人民币900元。2016年6月,十五次出售给吸毒人员王某某杜冷丁针剂30支,获利人民币1800元。2016年10月,二次出售给吸毒人员赵某甲4支,获利人民币240元。内公禁毒鉴(毒品)字(2016)151号,李某某出售给张某乙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共出售71支杜冷丁针剂,3小包冰毒,共获利人民币50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收缴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6、毒品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宁宁

2017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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