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11974********,汉族,技校毕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现住右玉县新城镇**村平房。被告人李某某2017年因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被右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10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右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我院批准于1月22日被右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右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于同年3月25日签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右玉县公安局民警办理的丁某某吸毒案及2020年1月9日李某乙、郭某某、赫某某吸毒案,四人均供述吸食的毒品是从李某某手里购买。2020年1月9日右玉县公安局民警将涉嫌贩卖毒品的李某某现场抓获,并在其身上搜出疑似毒品“土制海洛因”0.212g。2020年1月13日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同公毒品鉴字【2020】008号毒品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从1-2号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贩卖人数达三人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右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小燕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