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山西省右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于同年3月25日签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右玉县公安局民警办理的丁某某吸毒案及2020年1月9日李某乙、郭某某、赫某某吸毒案,四人均供述吸食的毒品是从李某某手里购买。2020年1月9日右玉县公安局民警将涉嫌贩卖毒品的李某某现场抓获,并在其身上搜出疑似毒品“土制海洛因”0.212g。2020年1月13日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同公毒品鉴字【2020】008号毒品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从1-2号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贩卖人数达三人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毛小燕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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