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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67年****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67********,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小区****会所旁边(户籍所在地)。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火电小区附近的马路边向卢某某贩卖1700元的毒品(净重3.84克,其中麻古一袋20粒,冰毒一袋2克)。该毒品为被告人李某某当日在罗某某(另案处理)处花1500元购得,被告人李某某获利200元。

2019年11月30日上午8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莲路火电小区6栋2单元402室被南昌市西湖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南昌西湖公安分局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称重笔录;

5.鉴定文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麻古和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璇

(院印)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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