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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70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6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园**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层**。因吸毒,于1999年11月22日被强制戒毒3个月;因吸毒,于2001年1月23日被劳动教养1年;因吸毒,于2019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20年2月25日被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5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马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12月18日15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里**号**层**内,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代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重0.54克。毒品经由闪送送至北京市东城区簋街仔仔三分店附近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已收缴。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被民警抓获,在其暂住地北京市朝阳区**里**号**层**内起获白色晶体1包,重0.27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已收缴。被告人李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其他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艳君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6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手机1部、冰壶1个;

7.冻结款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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