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4〕192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无业,住兰州市城关区**庄**号**。2004年8月1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三千元,2008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9月30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张某某电话联系好毒品交易事宜后,在兰州市城关区牟家庄142号楼前,向张某某贩买毒品时被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李某某身上查货毒资100元,从张某某身上查货由李某某贩卖给其的海洛因1小包,净重0.0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赃物毒品照片;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刑律,明知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又贩卖毒品,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静、王陇
2014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兰州市一看守所;
2、案卷三宗、起诉书八份;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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