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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绰号二毛,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6月3日被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09月被钟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09月被水城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现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贩卖毒品,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接到吸毒人员宋某某的电话要求还钱,李某甲提出以毒品抵账还钱,同日晚上19时许让宋某某到其位于钟山区**号楼 *单元**室的家中拿,宋某某拿到毒品下楼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从宋某某处收缴1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94克)。

2、2020年4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收到陆某某购买毒品的微信转账500元后,让陆某某到其位于钟山区**号楼 *单元**室门口旁应急灯上拿毒品,陆某某与李某丙、严某某前往李某甲楼下,由李某丙上楼将毒品取下楼后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查获,从李某丙处收缴1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93克)。

经鉴定,从被告人李某甲贩卖给他人的毒品麻古疑似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毒品收据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陆某某、严某某、吴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扣押、称量等笔录;6.讯问视频、抓获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麻古系毒品而予以贩卖两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正贤

                              检察官助理 黄  勇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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