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66********,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现住元阳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次日由元阳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以贩养吸,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可疑物给吸食毒品人员谢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等人,共计贩卖毒品10.292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份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元阳县**镇**医院住院部贩卖人民币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2包给吸食毒品人员周某某,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重0.284克;
2、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元阳县**镇**医院住院部贩卖人民币60元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1包给吸食毒品人员谢某某,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重0.142克;
3、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元阳县**镇**医院住院部贩卖人民币200元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3包给吸食毒品人民陈某某,毒品还有了可疑物重0.426克。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元阳县**镇**医院被抓获,从其所住病床**床床头柜搜出10个零包和3坨毒品海洛因可疑物、无菌注射器27只。经称量,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净重为9.44克;经鉴定,送检的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以贩养吸食,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会明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元阳县***镇***医院,联系电话:1591130****;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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