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5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69********,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8日20时30分许,李某某在昭阳区**医院对面的路上贩卖美沙酮给吸毒人员张某某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在张某某身上缴获美沙酮液体一瓶,在李某某身上缴获毒资三百元。经称量,李某某贩卖的美沙酮为100ml。经鉴定,检出美沙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毅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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