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93********,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村委会****,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区****单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1日被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4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盘龙区伍家村村口贩卖毒品时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毒品可疑物净重1.17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及毒资;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前科材料、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笔录及指认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徐某某、吕某某、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抓获及称量的全程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41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册,光盘5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