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绰号:小上海,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31977********,壮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幢**单元**号,住云南省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被取保候审。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在值班律师谭丽诚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0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云南省安宁市**路“**”餐馆门口人行道,向蔡某某贩卖毒品“小马”可疑物7颗并收取蔡某某毒资人民币200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称量,现场查获被告人李某某贩卖的毒品“小马”可疑物净重0.72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小马”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材料;提取、称量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昆)公(司)鉴(理)字[2019]D**号理化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梨梨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69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叁册,光碟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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