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李某某(小名“老七”、“七拾”),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86********,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镇**村**组,捕前住双江自治县**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7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3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为获利,多次向吸毒人员陈某某、罗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其中向陈某某贩卖二次共计20颗,经侦查实验,其中已经吸食的10颗约重0.949克;向吸毒人员罗某某贩卖四次共计25颗,经侦查实验,约重2.3725克。
2019年10月20日,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镇**村小河边一个废弃的茶厂查获吸毒人员陈某某、石某某,并从石某某的包内查获陈某某于2019年10月19日向李某某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10颗。经称量,净重0.926克。经鉴定,送检的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在双江自治县**镇**村**组家中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等八组书证;
2.证人罗某某、陈某某等四名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六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凯元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六张。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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