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四川省富顺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太阳城对面“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临沧**楼宿舍。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2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吸毒人员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先后在临沧市临翔区**公租房路边、临沧市**路**宾馆**室,依次以人民币200元7颗、300元11颗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二次共计18颗(约重1.71克),后陈某某分所购毒品给被告人李某某吸食。2020年3月23日19时许,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在开展打零收戒专项行动过程中抓获被告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晓远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证人名单壹份、光盘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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