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2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镇**村**队**号,现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大道**屋,务工。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9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特情人员邢某某使用手机联系被告人李某某提出购买毒品,李某某表示同意,双方约定2克毒品的价格是2400元人民币,当天邢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某转账了2400元人民币;后根据李某某的要求,邢某某于2020年8月7日又通过微信向李某某转账了100元人民币。2020年8月13日21时许,李某某在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乐罗村门口附近一出租屋里将一包毒品交给邢某某,邢某某将该一包毒品(净重1.2克)上缴公安机关。2020年8月17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华为牌手机一部。
经鉴定,涉案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一包(净重1.2克)、华为牌手机一部;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传唤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提取笔录、提取照片,手机通话记录清单,电子天平检定证书、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称量照片、取样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3.证人邢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琼公(理化)鉴字〔2020〕291号);
6.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宗世
2020年11月2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华为牌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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