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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2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办事处**街**组,在沪无固定住所。2020年7月20日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吸毒人员孙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某求购毒品大麻烟,约定以人民币720元的价格购买三根大麻烟,后孙向李微信转账毒资人民币720元。同月19日23时45分许,李某某本市黄浦区长乐路襄阳北路路口附近将三根重0.87克的大麻烟贩卖给孙某某(经鉴定,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后李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涉案毒品已缴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孙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7月13日,其向李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720元求购大麻烟,7月19日22时许,其至本市黄浦区长乐路襄阳北路路口附近,李某某将三根大麻烟交给其,后李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

2. 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证实公安机关自孙某某处扣押疑似毒品绿色植株三根。

3. 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称重笔录、收缴毒品专用收据及照片等,证实公安机关自孙某某处查获的重0.87克的绿色植株,经鉴定,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并依法收缴的情况。

4. 微信聊天截图,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之间购买毒品的聊天及转账情况。

5.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系吸毒人员。

6. 工作情况、受案登记表、证人殷某某的证言等,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李某某的到案经过。

7. 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及因吸毒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8. 被告人李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印证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大麻烟0.8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依雯

检察官助理  陆  琪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嘉定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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