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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7〕26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湛江市遂溪县******号,无业。无前科。因吸毒,于2016年12月8日被雷州市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同日被送至强制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7年3月14日、4月20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7年3月31日、5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08日14时许,购毒人员陈某某电话联系绰号“弯腰贵”(另案处理)购买100元毒品,“弯腰贵”表示同意,双方约定在雷州市纪家镇先锋村委会市场附近交易。后“弯腰贵”委派被告人李某某前去与陈某某交易,并答应给予李某某50元毒品作为报酬,李某某表示同意后带着“弯腰贵”交给的毒品前往交易地点。李某某与陈某某相遇后,李某某便将1包毒品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将毒资100元交给李某某。刚交易完毕,公安民警当场将俩人抓获,并缴获陈某某毒品1包及李某某毒资100元。李某某贩卖的海洛因毒品经称重净重0.09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毒品、毒资等物证;2.被告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7年6月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被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2.侦查卷宗共4册,检察卷1册;3.扣押毒品毒资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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