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69********,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西安市莲湖区**号楼**单元**层**。2014年7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10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22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收到吸毒人员王某某微信转款550元、约定毒品交易地点后,在西安市莲湖区汽配城北区1号楼下欲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小包。后在被告人居住的西安市莲湖区**区**号楼**单元**层西户家中查获冰毒毒品疑似物两小包、吸毒工具冰壶一个。经鉴定,所送检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总计23.63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指认笔录、毒品交易微信****;3.证人(吸毒人员)王某某的证言;4.毒品查获****、提取笔录等;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毒品检验鉴定意见书;7.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3.63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毒品再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天舒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材料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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