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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家住武都区**镇**村**社**号,农民,无前科。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岷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甘肃省岷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村村民李羊娃2016年在岷县做生意期间认识“老何”,并互留电话以便介绍贩卖毒品,李某乙与被告人李某某系同村村民。2017年11月27日,李某乙通过电话1815219****于“老何”(电话:1571931****)及货主李某某(电话1829393****)联系毒品交易。28日19时许,岷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根据掌握的线索,在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S205汉林镇三岔路河口方向300米处将正在向他人贩卖毒品的李某乙当场抓获,货主李某某逃跑,现场缴获毒品可疑物三包,净重199.78克,所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经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2019年10月25日下午5时许,岷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在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老何”、梅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6.提取、称量、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他人介绍,非法出售毒品海洛因199.7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燕

2019年1210

附:1.被告人李福平现羁押于甘肃省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名单、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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