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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路**门口,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五袋(每袋重约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当晚被告人李某某向王某某交付四袋甲基苯丙胺,次日又在上述地点交付给王某某一袋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李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石某某、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栗萍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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