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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路**村**栋**单元**室,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3月1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未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4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小区**路的铁门处,以1000元的价格将4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俗称“可非”)贩卖给于泽霖。

2、2020年2月29日16时许,李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巷子里,以840元的价格将3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和1瓶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俗称“大力”)贩卖给唐某某。

3、2020年2月29日傍晚,李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朝阳银燕物流园,以9150元的价格将20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和30瓶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贩卖给陈某某。

2020年2月29日20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小区**栋**单元**室抓获李某某,当场在其卧室和汽车内查获1181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和30瓶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经南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抽样检验,上述被查获的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和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均检出可待因成分。李某某已出售的27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与其被查获的1181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的容量均为60ml/瓶,可待因含量为0.12g/瓶;李某某已出售的31瓶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与其被查获的30瓶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的容量均为120ml/瓶,可待因含量为0.108g/瓶。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毒品照片;

2.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证人饶某某、陈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搜查、辨认笔录;

7.天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三次,共计贩卖含有可待因成分的毒品151.548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紫英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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