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11200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住该区**路**号**栋**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4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0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接到胡某某的微信电话要购买400元K粉,李某某答应搞得到K粉,胡某某通过微信转账400元给李某某,随后李某某联系“大哥”(身份不明)要购买400元K粉,并微信转账400元给“大哥”,然后在株洲市芦某某王府井门口与“大哥”见面,当时“大哥”给了李某某一包透明塑料袋,内装有四小包透明塑料袋,每个小塑料袋装有约0.5克疑似毒品K粉,其中,一小包是李某某卖给胡某某的,另三小包“大哥”要李某某送其手机号为166********的朋友。拿到毒品后,李某某按照约定来到株洲市**区**街***KTV门口将一小包交给胡某某,交易完后正准备离开继续送另外三包疑似毒品K粉时被当场抓获。抓获后,从李某某身上搜出3包疑似毒品白色晶状物质,胡某某主动上交从李某某手上购买的1包白色晶状物质。经称重,从李某某身上搜出3包疑似毒品净重共计1.32克,李某某卖给胡某某的毒品经称重为0.44克。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白色晶状物质检出氟胺酮成分。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1次,贩卖K粉1.76克。

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株洲市芦某某**街**楼门口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破案经过、微信截图、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已经着手实行贩卖毒品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杰来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换押证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具结书》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