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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彬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彬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

彬检刑事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2016年7月20日,因吸食冰毒被彬州市公安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8年11月29日因吸食冰毒被彬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彬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彬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第一次退回彬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二次退回彬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份,李某某帮助辛某某向肖某某贩卖约0.4g冰毒,并同肖某某、郑某某共同吸食;几日后,李某某再次帮助辛某某向肖某某贩卖约0.2g毒品,后肖某某、郑某某共同吸食。

2.2月28日,李某某联系郑某某向张某某贩卖约0.2g冰毒,后同张某某在旺家宾馆共同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辛某某、郑某某贩卖毒品,仍帮助其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彬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华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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