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潞检二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811956********,汉族,文盲,群众,农民,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镇**村**街**号。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19年11月13日被原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0日至11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住处附近向曹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俗称“筋”)138次,收取毒资13155元。
2.2019年9月20日至11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住处附近向田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140次,收取毒资23283元。
3.2019年2月16日至11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住处附近向张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361次,收取毒资75112元,其中2次毒品未交付。
4.2019年10月15日、11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住处附近向陈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2次,收取毒资200元。
2019年11月13日,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民警从被告人李某某身上及家中查获疑似毒品24包、锡纸、电子秤、塑料自封袋等吸贩毒工具,从被告人李秋令儿子崔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1包。经称重及鉴定,查获毒品中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8.14克,咖啡因成分毒品1.14克。
综上,被告人李秋令共计向4人出售毒品甲卡西酮641次,收取毒资111750元,查获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毒品8.14克,咖啡因成分毒品1.1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称重证明、指认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张某某、曹某某等五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账户注册信息及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其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艳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散页四张、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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