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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19〕3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4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路**号**栋**单元**号。曾因犯抢劫、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被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强制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0月3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8月4日在蚌埠市蚌山区**花园小区**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向陆某某贩卖一份海洛因(0.1克左右);2019年8月15日在蚌山区**花园小区**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向陆某某贩卖一份海洛因(0.1克左右);2019年8月28日在蚌山区**花园小区**附近,以600元的价格向陆某某贩卖三份海洛因(0.3克左右);2019年9月3号在蚌山区**花园**附近,以400元的价格向陆某某贩卖二份海洛因(0.2克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称重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截图、人口信息表、入所健康体检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检测报告、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厚峰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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