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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乡检刑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81988********,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静乐县**乡**村人,务工。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乡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乡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将毒品土制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薛某某、王某某、贺某某等人吸食,从中获利:

2019年10月22日至2019年12月16日,吸毒人员薛某某每次以100元到400元不等的价格,在乡宁县**坪**旁等处,多次从被告人李某某手中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供自己吸食。

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15日,吸毒人员王某某每次以100元至数百元的价格,在乡宁县**门口等处,多次从被告人李某某手中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供自己吸食。

2019年12月16日左右,吸毒人员贺某某在乡宁县**镇***小区门口以200元钱的价格从被告人李某某手中购买1小包土制海洛因。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乡宁县**镇**酒店门口被乡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经称量:在李某某上衣口袋里查扣的7小包褐色粉末总净重为1.86克;在乡宁县**酒店423房间内扣押的1包透明自封袋内包裹的褐色粉末总净重为12.43克、1包透明自封袋内包裹的黑色粉末总净重为2.48克。经鉴定:在李某某上衣口袋里查扣的褐色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在乡宁县**酒店423房间内扣押的褐色粉末中检出咖啡因成分、黑色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子称、毒品(照片)等;2.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3.证人薛某某、王某某、贺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尿液检测报告;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多人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乡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晓军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1册;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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