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19〕3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11961********,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小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22时许,芒市公安局民警在芒市**小区***栋*单元***室门口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后在其停放于芒市南蚌小区路旁的牌照号为云NQ****的灰色本田牌小轿车方向盘下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经称量净重共计17.29克,经鉴定均是毒品甲基苯丙胺。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向杨某甲、杨某乙、岳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勇
2019年11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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