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住**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及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都匀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1日被都匀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0日2时许,吸毒人员王某甲通过电话联系李某甲后,于都匀市**小区门口向李某甲购买了两袋毒品冰毒零包,价值600元,二人于都匀市**小区门口面对面进行毒品冰毒交易,交易完成后两人各自离开。
2. 2020年8月19日20时40分许,吸毒人员王某甲通过电话联系李某甲后,于都匀市**小区门口向李某甲购买了两袋克毒品冰毒零包,价值600元,二人于都匀市**小区门口面对面进行毒品冰毒交易,交易完成后两人各自离开。
3. 2020年7月27日19时许,吸毒人员吴某某电话联系李某甲后,吴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贵J7****的黑色奔驰车前往都匀市**门口路边向李某甲购买了一袋毒品冰毒零包,吴某某向李某甲支付现金300元,二人于吴某某车牌号为贵J7****的黑色奔驰车内进行毒品冰毒交易,交易完成后两人各自离开。
4. 2020年8月4日23时许,吸毒人员吴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李某甲后,吴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贵J7****的黑色奔驰车前往都匀市**门口路边向李某甲购买了一袋毒品冰毒零包,吴某某于2020年8月4日23时08分通过微信向李某甲转账400元,二人于吴某某车牌号为贵J7****的黑色奔驰车内进行毒品冰毒交易,交易完成后两人各自离开。
5. 2020年2月至6月期间,李某甲于都匀市**小区**单元**号租住的房屋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钟某某及莫某某吸食毒品冰毒,钟某某及莫某某在李某甲租住的房屋吸食毒品冰毒,二人吸食的毒品冰毒及吸毒工具“冰壶”均由李某甲提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及图片说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图片说明证实、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技侦证据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文某某、吴某某、李某丙、钟某某、莫某某、王某乙;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李某甲供述与辩解;4.鉴定文书、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书、DNA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贩卖毒品给他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李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2.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至六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邱贵祥
检察官助理 李世鹏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6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