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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8241991********,满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乡**村**号,现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栋**单元**号,石家庄**中介公司职员。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4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至07月,被告人李某某为史某某(另案处理)代买毒品“冰毒”,并在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单元**室和**小区**单元**室多次容留史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鉴定,指认现场照片;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其他证明材料: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绍军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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