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村。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5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欧某某约0.4-0.5克冰毒。
2.2019年11月份的一天,在萧县花样年华KTV南丁字路口路南侧,被告人李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欧某某约0.2-0.3克冰毒。
3.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浩0.3克冰毒。
4.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李浩0.1克冰毒。
(二)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1.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卧室容留王某某、刘某某、禹某某吸食冰毒。
2.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容留王某某、禹某某吸食冰毒。
3.2019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卧室容留王某某、禹某某吸食冰毒。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在家中被萧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禹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路崇艺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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