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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杨某某院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杨某某**村**街**号,现住陕西省武功县**镇**家属**楼**室,无业。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岐山县看守所。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根(另案起诉)在其位于陕西省武功县公路段家属院4楼406室的租住房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当日下午15时许,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扣押毒品疑似物5小包及吸毒工具若干,经鉴定,在扣押的毒品疑似物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2、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滑某在其位于陕西省武功县公路段家属院4楼406室的租住房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3、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滑某某在李某某位于陕西省武功县公路段家属院4楼406室的租住房内找李某甲购买毒品时,毒瘾发作,看到李某某房间的冰壶上残留少许毒品冰毒,在征得李某甲的同意后,滑某便以烫吸的方式将冰壶上残余的冰毒吸食。

4、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吸毒人员张某某在陕西省武功县公路段家属院4楼406室李某的租住房内找李某甲购买毒品,毒品买到手后,张某某毒瘾发作,便在李某某的租住房内以烫吸的方式将购买的毒品海洛因吸食。

5、2019年8月份前后,李某甲将若干包装成0.1克小包的毒品海洛因交给李某某,让李某某帮忙出售,以便筹集二人吸毒需要的毒资。2019年7月23日,李某某在武功县龙草坪十字处以200元的价格将其中的2小包共重0.2克的毒品海洛因卖予周某某。2019年9月20日,李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将其中的3小包共重0.3克的毒品海洛因卖予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出租房内,多次容留多名吸毒人员吸食毒品海洛因,且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0.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锋娟

2020年1月14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岐山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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