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31997********,汉族,大学文化,艺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街道**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2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社交软件结识了“群主”(另案),应“群主”要求,将“群主”从国外邮寄的麦角二乙胺(lsd)毒品邮寄给他人。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5日,将五张麦角二乙胺(lsd)毒品通过中通快递从成都市邮寄给本市的毛某某。“群主”给予被告人李某某比特币,后被告人李某某将比特币以2600元价格出售。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成都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照片、交易记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毛某某、文某某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搜查证、搜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秀华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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