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02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广州市天河区**公司主持,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路**号**栋**房,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房。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0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以牟某为目的,在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座**梯**房的住处内,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通过QQ、微信和百度云账号向王某某、覃某某等不特定多数人贩卖、传播淫秽视频,共违法所得人民币48227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向王某某贩卖、传播淫秽视频238部,违法所得人民币1739元,向覃某某贩卖、传播淫秽视频32部,违法所得人民币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王某某、覃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牟某为目的,贩卖、传播淫秽视频270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苏伟成
检察官助理:郑文杰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五册、光盘九张、移动硬盘一个;
3.证人名单一份;
4.移送涉案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证据清单》各一份,《量刑建议书》八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