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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住旺苍县********号。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因诈骗罪被剑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因涉嫌诈骗罪,剑阁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8日对其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剑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剑阁县看守所。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张某某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被告人李某某在承包工程,李某某谎称自己已经取得剑阁县汉阳镇二龙村村道项目,可将该工程转包给张某某。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张某某等人在广元市旺苍县一茶楼内达成协议:李某某承诺将剑阁县**镇**村道工程转包给张某某,并保证张某某于2018年5月5日前进场施工,张某某于当天下午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李某某支付了定金40000元。2018年5月3日,张某某又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李某某支付定金7000元。约定进场时间过后,张某某未能进场施工,经向剑阁县汉阳镇政府及**村村委会工作人员咨询得知,李某某并未承包该项目。

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联系王某某一起承包剑阁县汉阳镇灯煌村公路维修工程,王某某表示同意,两人约定由王某某负责出保证金及前期垫资,李某某负责工程实施、关系协调等。李某某明知该工程系自建项目,不需缴纳保证金,却告知王某某必须缴纳保证金。2019年4月18日上午,李某某带王某某到剑阁县**镇**村会计魏某某家中,交纳**村公路维修工程保证金50000 元,**村村委会出具领款书,付款人系王某某。当日下午李某某以不做该工程为由,从**村会计魏某某处领走50000 元保证金。工程施工后,王某某得知该项目不需要交纳保证金,王某某给魏某某打电话得知,保证金已被李某某领走。

另查明,2017年年底被告人李某某因在巴中市**镇**村增减挂钩易地扶贫搬迁劳务工程出现资金缺口。2018年3月、4月,18名工人、1名借款人相继起诉至旺苍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某给付工资、借款,经旺苍县法院调解,被告人李某某应履行数额达63282.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茜

检察官助理:胡莲芳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剑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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