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196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里**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在“闲鱼”APP上发布出售“和平精英”游戏装备的信息,李某某实际并无上述游戏装备。2020年8月16日,家住金华市江南开发区艺境婺州堂3幢2单元403室的被害人曹某某表示要向李某某购买该游戏装备。李某某要求曹某某添加微信并通过微信私下交易,后以预收游戏装备费用及押金等理由,于2020年8月17日分四次骗取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共计3340元,3后将曹某某的微信删除。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里**小**门口被民警传唤归案。2020年9月22日,李某某家属退出人民币3340元给被害人曹某某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接警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情况说明、谅解书;
2.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检查笔录;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张弩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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