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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罪)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富平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被富平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9年9月4日被临渭区交警大队民警在巡查过程中抓获归案,2019年9月6日被富平县公安局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9日逮捕。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以婚恋为名骗取被害人信任后编造事由向被害人或者其亲属“借款”实施诈骗。

1、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虚构其在西安**电梯公司,并以婚恋为名,取得被害人杨某甲及其父杨某乙信任,随后编造公司周转、承包酒店、银行卡冻结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向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借款”,骗得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52200元,骗得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292000元。赃款未追回。

2、2019年4月至5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网络结识被害人牛某某,并以婚恋为名,取得被害人信任,随后编造轿车被砸需要修车、轿车出了事故、还贷款等理由向被害人牛某某“借款”,骗得被害人牛某某人民币131700元。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存款凭证、转账汇款回单等;2.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牛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王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收付款明细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晓第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富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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