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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罪)(公开版)_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宁县**镇**村**村。2019年2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同年3月11日被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广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了图财,虚构能够不需要考试就能办理汽车驾驶证的事实,谎称能以13800元帮助黄某某不需要考试就能为其办理一个汽车驾驶证,致使黄某某信以为真。

2018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办理汽车驾驶证需要收取“订金”为借口,先后骗取了黄某某共8000元,同时还对黄某某谎称,等办理到汽车驾驶证后黄某某还需要再将余款5800元交给李某某本人。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代其退回了诈骗所得金额给被害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志强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内附光盘2个)。

3.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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